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23 浏览次数: 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职权。校党委通过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领导,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第三条学校行政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应充分协商对话,争取意见的统一,必要时可通过校党委或主管上级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学校教代会职权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中第七条实施。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学院(部)、机关一、机关二、图书馆、校产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为单位,进行民主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教代会代表初步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推选选举工作应当有全校教职工三分之分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全体教工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开。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人数以三十人为基数,全校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教代会代表名额则增加八名。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校领导干部和校工青妇负责人名额下拨至相关部门,不占部门比例。

第九条离退休干部、教职工和民主党派的代表、前任工会主席、校外贵宾可做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应进行自下而上的推荐、酝酿,并由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教职工代表的推荐、酝酿和选举过程应当公平、公开、公正,选举结果要公开。

第十一条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代表中的工会会员同时为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中的非工会会员不能成为学校工代会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退休、调离本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缺额可以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向学校工会报告说明补选的数量和理由,经学校工会认可后,在原部门内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教代会代表在校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参加所在部门的代表团活动,原部门的缺额在本届教代会期间一般不予补选。教代会代表的撤换应当经过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若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要求,可以根据民主程序撤换代表。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应通过集中学习、自学、听报告、参观访问、讨论等形式,参加有关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的学习。

第四章教代会筹备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工会为主,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后保处等)成立专门的筹备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召开大会的建议方案(包括时间、议题、议程等);确定大会指导思想,进行会前宣传和动员;组织教代会的选举准备(代表选举、主席团组建和主席团正副主席的选举、代表资格审查、主席团候选人提名审核、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初步名单提名审核等);提案办理和新提案征集;起草、文印、分发、传递各种文件;布置会场;其他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一年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召开教代会代表大会的,应向教代会代表们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学校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条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基本职责是组织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和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草案;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幕期间不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其成员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并且限于学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提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格式提出,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立案、落实、复审和反馈答复,并在下一次教代会大会上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和提案执行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在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有二十名以上代表组成,不满二十名代表的可建立联合代表团。代表团团长人选一般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结束后也应按规定将大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会后做好决定决议和文件发布,以及整套会议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提案。

(二)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五)办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经教代会主席团认可后,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应推选比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各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工会同意并备案,教代会代表大会结束后应填报《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将教代会整套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两个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称为“双代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