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1-01 浏览次数: 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标准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二)无故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

(三)教师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四)批改作业未达总人数的1/2。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十)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无故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七)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十)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十一)实践教学环节没按规定到位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

(一)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时间滞后达2周者。

(二)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次数(时间)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指导次数(时间)2/3者;或因公出差时间超过二周,且未委派相当水平教师代理指导者。

(三)因教师指导、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在评阅、答辩或各项检查评估中发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伪造数据,有较明显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况者。

考试

(一)监考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或缺席;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使考试延误5分钟及以上;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紊乱。

(二)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三)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上—20%及以下。

(四)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5%以上—10%及以下。

(五)试卷出现较严重试题错误,导致学生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教学管理

(一)因排课或调课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无教师到课或学生未得到通知而空等。

(二)教师已事前请假,而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或教务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

(三)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1个教学班的。

(四)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门,致使师生空等。

(五)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延误通知,涉及1个教学班的。

(六)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教学保障

(一)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二)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必修课程教材5%以上。

(三)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楼面的教学工作。

(四)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五)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含15分钟)。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上课铃声不正常,影响教学。

(七)无特殊原因,教学设施管理不当,影响教学。

(八)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二)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BP机和移动电话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三)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达500元及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四)违反教学大纲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整学期未布置作业。

(五)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30%以上。

(六)未经院(系、部、中心)、教务处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10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10及以上。

(七)对学生实施体罚。

(八)基本概念讲解错误。

(九)实践教学环节指导严重不到位。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

(一)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次数(时间)未达到规定次数(时间)1/2者;

(二)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所指导的1/2及以上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者;

(三)因教师指导、管理不到位,在评阅、答辩或各项检查评估中发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有严重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况者;

(四)经检查已确认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况且责成整改,但在评阅、答辩或各项检查评估中被确认仍有明显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考试

(一)因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等,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二)试题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三)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

(四)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5天以上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20%以上。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上。

教学管理

(一)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

(二)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延误通知,涉及2个及以上教学班的。

(三)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四)发生教学事故后,有关院(系、部、中心)或部门隐匿不报。

(五)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教学保障

(一)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必修课程教材11—19%。

(二)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三)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

(四)对报修的教学设施,10天内如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五)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

(六)其他导致师生无法上课的情形。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必修课程教材20%以上。

(二)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2个及以上教学班1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及以上课程的考试成绩。

(三)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1天及以上。

(四)对报修的教学设施,15天内如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五)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六)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七)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八)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九)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

(十)其它导致师生无法上课的情形。

(十一)纵容学生抄袭、剽窃他人毕业设计(论文)或成果,纵容学生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认定各级教学事故的权限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认定各级教学事故的权限

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认定;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

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中心)、处等职能部门认定。

第十条一、二级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须3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报请认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三、四级教学事故,由该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有关责任人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十三条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四级教学事故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级教学事故由有关院(系、部、中心)、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院(系、部、中心)、处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对发生教学事故人员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存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中,应制订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

第十八条发生一、二级教学事故的院(系、部、中心)、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院(系、部、中心)、处等单位在评选学校精神文明等先进称号时,分管校长有权实行1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对发生各类教学事故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